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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判给母亲未尽责,父亲诉请变更抚养权获支持

浏览:223 时间:2019-11-02 20:02:25

  夫妻离婚,孩子的抚养是个很大的问题,但是离婚不应当是夫妻逃避抚养责任的理由,负有直接抚养责任的父或者母一方如果没有尽到抚养责任,那么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抚养权,上海离婚纠纷律师指出动态变更抚养权可以最大化地保护好子女的利益。
  家住金湖县黎城镇的原告刘某与陈某结婚后于2010年6月生一子小刘,2015年11月6日,双方协议离婚,约定小刘由被告陈某(女方)抚养,原告刘某每月支付小孩抚养费800元。但原、被告离婚后,孩子仍跟随原告及其祖父母共同生活,其日常生活均由原告及其祖父母照顾。陈某对孩子并没有尽到应尽的抚养义务。为了更好地照顾孩子,刘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变更孩子的抚养权。庭审中,经法官询问,孩子明确表示要和爸爸刘某生活在一起。法院审理认为,原被告离婚时,双方虽协议婚生子小刘由被告抚养,但双方离婚后,小刘仍跟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未尽到对小刘的抚养、教育义务,且小刘也表示愿意同原告共同生活,法院从有利于子女成长、保障子女的合法权益出发,结合父母双方相关情况综合判断确定,将小刘的抚养权判给原告刘某,并判决被告陈某支付小刘的抚养费。
  上海离婚纠纷律师表示:刘某和陈某离婚时约定由陈某直接抚养小刘,但是陈某并没有尽到抚养的责任,而刘某尽到了抚养的责任,并且小刘也表示愿意和刘某继续生活,故将抚养权变更给刘某是有利于小刘今后的成长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六条: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2)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的;(4)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
  沪律网提示:父母离婚时子女抚养权的确定需要从保护子女利益的角度出发,让子女能够在父母离婚后仍然得到较好的抚养,保证其能够健康地成长,因为父母离婚对于子女来说已经是一次很大的伤害,要避免对其产生第二次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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