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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倾情调解,夫妻破镜重圆

浏览:190 时间:2019-09-22 13:22:54

安徽省界首市人民法院胡集法庭审结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经过承办法官的倾情调解,使得原本形同陌路的一对夫妻俩重归于好,原告撤回了起诉。上海婚姻律师表示,夫妻之间的矛盾会因为共同生活而不断涌现,而解决矛盾的关键在于积极地面对矛盾,而不是逃避矛盾。
胡集法庭辖区代西村的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于2009年春节期间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俩女孩。因被告张某重男轻女思想严重,加之其父母的撺掇,让代某必须为张家生一男丁。原告代某因身体原因,加之已经育有两个女孩,不愿意在怀孕生育。为此,夫妻俩经常发生争吵,甚至发生肢体摩擦,导致妻子认为丈夫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原告代某在又一次与被告张某争吵后,便提起离婚诉讼。胡集法庭庭长张红梅作为该起离婚纠纷案件的主审法官在了解当事人的上述情况后,没有急于开庭审理,而是首先做庭前调解工作。她向原、被告双方认真讲解了《婚姻法》相关规定,随后告诉他们夫妻之间贵在理解和信任,有什么事情要协商解决,不能耍脾气、闹别扭。张红梅法官向被告张某指出:生男生女都一样,女儿也是传后人,不能为了所谓的香火,损害了夫妻感情。现在女方提出离婚,男方要好好找出自身的不足,这样才能维护家庭的稳定与和睦。经过一番说法拉理的批评教育,被告张某听后不断地点头称是,保证以后一定努力改正自身的不足,不会再向妻子实施家庭暴力,主动履行家庭义务,以实际行动挽回妻子对自己的感情。妻子代某也体会到了法官的良苦用心和老公的悔错诚意,终于被感动,主动撤回了起诉,该起离婚纠纷案件画上了圆满的句号。
上海婚姻律师表示:离婚诉讼中,法院的调解作用往往要大于判决的作用,经过调解,双方当事人可能会解决矛盾,重归于好,也可能会选择和平离婚,避免矛盾的进一步深化,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无疑是一件好事。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
沪律网指出:在本案中,原告代某与被告张某之间的夫妻感情还没有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经过法官的调解,被告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原告代某也愿意再给被告一次机会,最终能够重归于好,也是皆大欢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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